最近更新时间:2018-09-03 18:15
政策依据
国税发(1994)179号国税发(1997)008号、、国税函(2001)078号文及财税(2003)16号、确定纳税主体,按规定征收各税
(一)承租、承包方承租、承包企业后,承租、承包方办理独立核算税务登记或分支机构税务登记。
1、以新登记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承包经营取得的收入,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作为纳税人,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但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2、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
只是你们经营范围里有零售这一块吗?不要超范围经营!不然工商和税务都会找你麻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