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房产租赁公司,2009年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其中部分房屋出租给租户5年,每年租金200万元,2

最近更新时间:2018-10-05 17:15

问: 一家房产租赁公司,2009年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其中部分房屋出租给租户5年,每年租金200万元,2009年一次性收取5年租金1000万元,并开出租赁发票。对这笔租金应当如何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如果一次性确认收入的话,当年公司会盈利,以后5年却亏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如果不确认收入,又担心违反税法规定。

参考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营业税、房产税在开具发票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分期确认收入的相应期间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