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四流一致指的是什么,要求&quot三流一

更新时间:2019-09-22 01:17

【概要】:在增值税管理中,要求"三流一致",即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一致才可抵扣进项税额,不符则不予抵扣,那么发票四流一致指的是什么?下面就来看看增值税"四流一致"在税收管理中的理解与适用的相关问题。

发票四流一致指的是什么

增值税四流合一指的是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统一相对应。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财务及纳税核算管理需要满足合同流、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等"四流合一",否则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不能抵扣进项税,还可能受到处罚。而挂靠经营模式由于资质共享,导致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服务)流不一致,增值税抵扣环节没有形成闭环,进项无法抵扣。

增值税"三流合一",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发票原则"三流合一",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

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

增值税"四流一致"在税收管理中的理解与适用

随着现有增值税体系的不断深化,将"三流一致"等同于对交易真实性的管理其实已经渐渐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了。尤其在"营改增"改革的大背景下,针对建筑业挂靠经营抵扣实务的问题,就有税务专家指出:建筑企业财务及纳税核算管理需要满足合同流、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等"四流合一",否则,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不能抵扣进项税,还可能受到处罚。自此"四流一致"的概念开始在税收管理中凸显并在实务中予以运用。

笔者认为,"四流一致"的概念如仅限于上述所提出的"合同流、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一致",其内涵尚难以概括全部,不足以应对现在的复杂现状,我们应当运用法理和税理做进一步的分析和概括。

针对"合同流"的概念应当再做探析,合同在法律实务中是认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项重要依据,但这并不代表有了合同就能证明全部的法律事实。而且在实务中,我们会经常发现纳税人在进行货物交易行为时有可能不签订合同,而是通过口头承诺或者直接送货等方式来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再要求基于合同流的"四流一致"就显得尴尬了。

因此,笔者建议,"四流一致"的概念应该进一步深化,延伸扩展,深入到经济生活本质,将其变更为"信息流、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一致"更为合理。而其中"信息流"的本质应当是结合纳税人提供的和税务机关掌握的相关信息真实把握纳税人经济行为的实质,核实其真实的法律关系,再运用实质课税原则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发票四流一致指的是什么

针对"信息流"的理解和适用,本文提出以下观点:

信息流的核心是对经济行为法律关系的认定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纳税义务的认定。在实务中,三方交易或者多方交易的情形屡见不鲜,形式要件也常常不规范,因此需要根据合同、送货单、付款凭证等等多种信息判断法律关系的实质。

举个例子: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B公司长期购买A公司的工业废料,B公司预付货款100万元,A公司根据B公司的要求发货,货物价值不超过预付款。之后B公司与C公司单独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预付款100万元由C公司垫付,经营利润双方五五分成。之后三方的实际业务操作流程是:B公司与C公司购买A公司的工业废料之后,由B公司分批提货并发往C公司,再以C公司的名义销售给各地的客户,C公司收取货款。同时B公司与这些客户补签销售合同,由B公司向这些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这个交易过程中,从发票流和货物流的角度,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核实B公司与C公司之间实质法律关系,需要从最后销售的环节来判定。其判定的主要依据应当是C公司将购买的工业废料销售给各地的客户,是以谁的名义销售,合同由谁签订,发票由谁开具。如有证据证明是以B公司的名义销售并开具发票,以合作销售收回的货款滚动支付A公司的应付货款,那么,就应当认为C公司为B公司提供代理服务,其报酬为B公司经营该项业务利润的50%。从流转税的角度分析,B公司缴纳销售货物17%的增值税,C公司缴纳提供经纪代理服务6%的增值税。因此,B公司开具发票给最终客户也是合法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反之,如果税务机关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最后销售环节是以C公司的名义销售的,并由C公司收受货款,则可以认定为C公司销售了货物,而B公司是为C公司提供代理服务。从流转税角度来讲,B公司缴纳代理服务6%的增值税,而C公司缴纳销售货物17%的增值税。因此,B公司开具发票给最终客户是不合法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复杂的经济实务中,如仅从合同的角度来分析案件,往往会陷入迷局无法从实质上把握经济行为的实质。因此,需要进一步开拓信息流,从法律关系的层面进行把握,从而抓取可靠信息,分析经济实质,以此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作出符合税理和法理的判断。

发票四流一致指的是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统一相对应,善学会计善学会计小编(SXkjz.com)建议财务人员将四流一致概念进一步深化,延伸扩展,深入到经济生活本质,将其变更为"信息流、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一致"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