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更新时间:2019-07-23 01:45

【概要】: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总是需要有一定的固定资产的,有的企业固定资产使用的过程中会出现更新换代,这样老旧的固定资产就需要及时的出售处理。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进行账务处理,本文将介绍一下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账务处理如何进行。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答: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如果在销售该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发生了人工费和运输等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库存现金

3、如果发生了残料收入

借:库存现金

贷:固定资产清理

4、收到价款时

借:库存现金等相关科目

贷:固定资产清理

5、如果要缴税金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金

6、结转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如果该科目是借方余额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如果是贷方余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如果该固定资产没有列入固定资产账中,是账外资产,本应该先将该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报经批准后转入营业外收入,然后再按照上面的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1、2015年购入固定资产,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在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购买时已经认证抵扣过的固定资产,再销售时按17%适用税率征收。

2、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但购进该固定资产时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没有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转为一般纳税人进行固定资产销售,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言外之意,企业取得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却自行放弃进项抵扣,再销售时,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说到这里,是否有会计朋友想,国家既然规定了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得开具专票),那么,有没有可以开具专票的情形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理解为,放弃减半征收的政策后,可以按3%缴纳增值税,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受让方只能抵扣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首先确认固定资产取得时是否抵扣。原则上,如果法律法规不允许抵扣,且实际上也没有抵扣,则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3%减按2%缴税;若允许抵扣且已抵扣了或者允许抵扣但是放弃了抵扣,则按17%缴税。

本文详细介绍了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账务处理如何进行,也介绍了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作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一名财务会计,需要搞清楚,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账务处理如本人所示。如果你不是很明白,那么咨询一下善学会计在线老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