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部分销售退回的增值税处理,那么作为一名企业的财

更新时间:2019-09-16 05:24

【概要】:企业在运营的过程中如果应为货物的质量以及客户的原因产生销售退回,那么作为一名企业的财务人员就必须做好相应的税务处理。今天本文要来为大家解答的就是关于当年部分销售退回的增值税处理问题,文章通过举例的方式进行了说明。

当年部分销售退回的增值税处理

假定货物适用的税率为17%,今天先讨论增值税的处理。

1、如果17年11月销售业务发生时,该企业没有收到货款,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亦即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则当时的会计处理为(与增值税处理无关的分录略,下同):

借:应收账款 11。7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7万元

18年2月发生销售退回时,就不涉及增值税的处理,做会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7万元

贷:应收账款 11。7万元

当年部分销售退回的增值税处理

2、如果17年11月销售业务发生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比如,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11。7万元,当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11。7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1。7万元

1。7万元的销项税额应于17年12月申报期申报纳税。

18年2月发生销售退回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应当开具红字发票。

假定购买方已将该专票认证且抵扣进项税额,应由购买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销售方凭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1。7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万元

贷:应收账款 11。7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1。7万元

18年3月申报期申报纳税时,将-1。7万元销项税额填入附列资料一「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

这种情况下,销售方无需收回专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红字专票可作为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凭证。

3、如果17年11月向购买方开具的是普通发票,18年发生销售退回时,除发票处理略有区别外,其余的税会处理均与上文第2点一致。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针对当年部分销售退回的增值税处理的问题,上述文章善学会计的老师用举例的方式进行了讲解,最后加以总结,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并拿到有效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