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抵减预缴增值税相关分析,

更新时间:2017-12-31 10:07

【概要】:抵减预缴增值税在每个行业都有,房地产行业稍微特殊一点,与之相关的政策也多,探究一个问题时需要多方比较,本文讲述的是房地产行业抵减预缴增值税,如下。

房地产行业抵减预缴增值税相关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抵减预缴税款。在会计处理上,预缴的增值税一般在“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记载,而增值税留抵税额在“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记载。两者属于不同的会计科目,不能相互抵减。

按照22号文规定,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这些会计处理规定主要针对空间型预缴,其实质是将企业的应缴税款在经营地和机构地之间进行必要的分配。

房地产行业抵减预缴增值税相关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十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对于这句话的理解,有相当多的一部分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是按照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逐一计算的。如果按照分项计算的思路考虑,就应该在某一个具体房地产项目有纳税义务发生的时候,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才可以抵减该项目已预缴税款。

如果我们仔细阅读前述财会【2016】22号文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结转的规定,我们就会明显地感觉到22号文的会计处理思路正是由这种单项计算税款的思路所决定的,两者之间逻辑上是一脉像承的。

大家看完房地产行业抵减预缴增值税是什么感觉呢,是否还是一头麻,如果单看本文不是很明白可以咨询本官网老师,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