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更新时间:2015-08-08 21:56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发布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法规文号: 财税字[2002]29号 发布时间: 2002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