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

更新时间:2019-06-23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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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项目要调整。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

广告费的纳税调整应该怎么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扣除标准=销售收入×15%,实际支付的广告宣传-扣除标准>0时,纳税调整,纳税调整=实际支付的广告宣传-扣除标准;实际支付的广告宣传-扣除标准<0时,不予调整,据实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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