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及附加需要计提吗?

更新时间:2019-07-25 01:27

【概要】:房地产每个季度都要进行申报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由增值税为基础的附加税如果有的话也要同时进行缴纳。那么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及附加需要计提吗?很多小伙伴都想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那么善学会计的善学会计小编(SXkjz.com)就在下文告诉大家。

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及附加需要计提吗?

企业预缴的增值税是否也要计提、缴纳城建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因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均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及附加需要计提吗?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如何计提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及附加需要计提的,因为这个时候按照电子税务系统进行操作的时候,房地产企业缴纳了增值税同时也会进行缴纳其他的附加税,那么会计人员在做会计分录的时候除了做扣除增值税的会计分录还要做计提的会计分录。那么善学会计善学会计小编(SXkjz.com)对这个内容的介绍就到这里了,如果你还有别的问题可以到善学会计上进行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