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什么时候计提附加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

更新时间:2019-09-30 04:36

【概要】:依法纳税是企业和个人的法定义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及附加等。一般纳税人什么时候计提附加税呢?一般纳税人附加税的计提依据是什么?下面就和善学会计小编(SXkjz.com)一起来了解下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吧。

一般纳税人什么时候计提附加税

一般纳税人,月底出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方余额时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同时计提附加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市建设维护税

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一般纳税人附加税的计提依据是什么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为计税基数。

附加税是"正税"的对称。指随正税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

从中国现行税制看,附加税主要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各项附加税条例都会明确规定以哪项或多项正税为计税基数,上述三种附加税,都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之和为计算基数,也注是附加税的计提依据。

一般纳税人什么时候计提附加税

预缴增值税是否同时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第十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退还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税率是多少

2016年5月1日起全国全部推行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后应交增值税,没有营业税了。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根据财税2016第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n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附加税:城建税(全名: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税额。税率:市区的适用税率为7%;县城、建制镇的适用税率为5%;其他地区的适用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5%或3%。税率各地不一。地方教育费附加:1%或2%,税率各地不一。

结合上文内容,一般纳税人一般都是当月月底计提附加税,一般纳税人附加税的计提依据善学会计善学会计小编(SXkjz.com)在上文已经讲述到了,关于一般纳税人附加税的计提的相关内容还有疑问的,都可以关注我们网站,或者咨询答疑老师,老师工作和授课经验很丰富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