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更新时间:2019-08-09 04:54

【概要】:多种交通工具的研发和使用,让当前社会的交通运输变得非常便利,同时也促进了经济业务的发展,很多运输行业可以在国际间进行。那么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同时符合哪些条件呢?很多朋友都在善学会计网上问过这个问题,善学会计小编(SXkjz.com)就在下文为大家进行解答。

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具备的条件:

1、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必须签订多式联运合同,以明确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豁免关系。多式联运合同是确定多式联运性质的根本依据,也是区别多式联运与一般联运的主要依据。

2、必须使用全程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s,M。T。D,我国现使用的是C。T。B/L)。该单据既是物权凭证,也是有价证券。

3、必须是全程单一运价。这个运价一次收取,包括运输成本(各段运杂费的总和)、经营管理费和合理利润。

4、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责。他是与托运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或多式联运提单者,他承担自接受货物起至交付货物止的全程运输责任。

5、必须是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如为海/海、铁/铁、空/空联运,虽为两程运输,但仍不属于多式联运,这是一般联运与多式联运的一个重要区别。同时,在单一运输方式下的短途汽车接送也不属于多式联运。

6、必须是跨越国境的国际间的货物运输。这是区别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的限制条件。

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性质和法律特征:

1。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本人“而非代理人。他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2。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在以”本人“身份开展业务的同时,并不妨碍他同时也以”代理人“身份兼营有关货运代理服务,或者在一项国际多式联运中不以”本人“身份而是以其他诸如代理人、居间人等身份开展业务。

3。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中间人“。有双重身份,对于货主是承运人;对于实际承运人是货主。

4。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拥有运输工具也可以不拥有运输工具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有船承运人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另一种为无船承运人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前者在接受货物后,不但要负责海上运输,还须安排汽车、火车与飞机的运输,对此经营人往往再委托给其它相应的承运人来运输,对交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装卸和包装储藏业务,也委托给有关行业办理。但是,这个经营人必须对货主负整个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责任。后者在接受货物后,也是将运输委托给各种方式运输承运人进行,但他本人对货主仍应负责。无船经营人不拥有船舶,通常是内陆运输承运人,仓储业者或其它从事陆上货物运输中某一环节的人,也就是说无船经营人往往拥有除船舶以外一定的运输工具。

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同时符合的六个条件都在上文汇总了,大家可以检查本公司是否全部满足以上的六个条件。如果有一个条件不满足的话,也不属于国际多式联运的,并且满足所有的条件。那么“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同时符合哪些条件?”本文就介绍到这里了,感谢大家对善学会计的支持,欢迎来到善学会计的官网进行与会计相关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