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前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差异,

更新时间:2019-07-06 05:01

【概要】:固定资产购入时,作为企业的非流动资产,根据受益对象分摊固定资产折旧,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进入损益科目,影响企业的利润。增值税转型前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差异有哪些?

增值税转型前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差异

(一)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1。企业在转型前购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试点企业的做法为:企业取得固定资产时,支付了增值税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的,应先将此部分进项税额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科目,然后依照有关规定,将其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抵扣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而非试点企业只能将增值税进项税额纳入固定资产成本之中。

2。在转型期后购入固定资产的处理。增值税转型后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应将进项税额直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一次性抵扣。

(二)在建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在建工程领用材料,生产型增值税要求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转出,而消费型增值税由于对购进的材料和固定资产不用再加以区分,所以领用一般材料不需再转出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四)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核算。增值税转型后,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以及固定资产或耗用了固定资产的在产品、产成品出现非正常损失的,应将原已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五)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增值税转型后企业销售固定资产与销售一般货物一样应计算并交纳增值税。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销售时应计算确定增值税销项税额,并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而在生产型增值税下,销售固定资产是免增值税的。

(六)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无偿赠送他人等都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在会计事项发生时,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公允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增值税转型前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差异

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一)会计核算和税收征管上的不便。

针对这种情况,

一是应该调整固定资产的范围和确认标准。现行增值税法规中关于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和范围,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不利于增值税转型政策的实行。

二是完善与增值税征管相配套的各项工作。

(二)容易影响企业会计信息的客观、公正。增值税转型会使不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的折旧相对减少,折旧的减少会增加利润,提高资产报酬率,因而对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产生影响。因此,增值税转型期间,企业应对这部分信息进行披露。

增值税转型前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差异有哪些?增值税转型前后固定资产购入、在建、销售以及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都有所不同,需要工作人员学习理解,按照新的税法规定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