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取得的虚假普通发票应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9-04-26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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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的虚假普通发票应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四)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标注全文失效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明确规定:

  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取得假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取得不合法的发票不能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取得的虚假普通发票应如何处理

外省增值税发票由于密码区有污染认证不通过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企业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污染造成无法认证,应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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