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更新时间:2017-07-06 13:11

【概要】:“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法 规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解 读

本条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的相关政策规定。

1、本条规定的前提是“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计算缴纳。第一款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二款明确“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的基本规定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36号文件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在第一款小规模纳税人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业务中,需要排除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4、出租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纳税,当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的不动产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的不动产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为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则纳税人不需要预缴,直接申报纳税即可。

5、个人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政策仅针对“住房”。第二款区分其他个人出租非住房和出租住房两部分来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都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案 例

案例1:北京市西城区某个体工商户2013年购买天津市一套商铺 用于出租。自2016 年5月1日起,纳税人出租该商铺,应如何计算纳税?如何预缴税款?

分析:个体工商户机构所在地在北京西城区,不动产在天津市,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因此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不是自然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在本案例中,纳税人出租商铺,不是住房,按照规定应以收取的租金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天津市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按照同样的计税方法,向其机构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案例2:接案例1,如果该个体工商户购买的是天津市的一套住房(住房登记在该个体工商户名下),自2016 年5月1日起,纳税人出租该住房,应如何计算纳税?如何预缴税款?

分析:该个体工商户应以收取的租金减按照1。5%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天津市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按照同样的计税方法,向其机构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案例3:张某为北京市居民,2013年购买天津市一套商铺用于出租。自2016 年5月1日起,张某出租该商铺,应如何计算纳税?如何预缴税款?

分析:《试点实施办法》明确,“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在本案例中,自然人出租商铺,不是住房,按照规定应以收取的租金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天津市的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案例4:接案例3,如果张某购买的是天津市的一套住房,自2016 年5月1日起,张某出租该住房,应如何计算纳税?如何预缴税款?

分析:因张某出租的是住房,个人出租住房可以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张某应以收取的租金,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天津市的地税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