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计提折旧影响事业结余吗,事业单位 计提折旧影

更新时间:2019-11-29 11:36

【概要】:政府会计制度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固定资产等有关资产计提和补提折旧。那么,事业单位 计提折旧影响事业结余吗?实提折旧和虚提折旧有何区别?提取的范围主要包括哪些资产?到底应该如何计提 ?如何补提?本文就这些问题予以探讨。

事业单位计提折旧影响事业结余吗

按最新制度规定期末结转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年末再转到事业基金。每月结转到"事业结余",年底"事 业结余"结转到"事业基金"。2018年,财政部印发了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新制度将原期末按年结转 ,变为按期结转,进一步规范了事业单位账务处理,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了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事 业单位会计制度》是财政部1997年,为了让国内的国有事业单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根据《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制定的会计制度,从而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管理,促进社会 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该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 》同时废止。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进行 了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7日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 )同时废止。扩展资料:事业单位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事业单位净资产会计要素内容之一。事业单 位的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财务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由于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 、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其收支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因此是"大结余"的概念。事业结余 是事业单位各项非经营业务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即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 缴款和其他收入之和减去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非经营业务)、对附属单位补助、 结转自筹基金建等支出后的余额;经营结余是指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即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减经营 支出、销售税金等支出后的余额。

由"虚提"到"实提"的转变

固定资产等资产实现了由"虚提折旧"到"实提折旧"的变化,是《政府会计制度》的一大创新和历史转变。

虚提折旧。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一般行政、事业单位(医院、高校、科学事 业单位等除外)应当对除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 计提折旧。实行"虚提"折旧的处理方法,即在计提折旧时冲减资产基金(行政单位)、非流动资产基金(事 业单位),而非实际计入支出或费用。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实际计提金额,借记"资产基金--固 定资产""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这一处理兼 顾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双重需要,既不影响行政事业单位支出的预算口径,又有利于反映资产随着时间推移 和使用程度发生的价值消耗情况,促进事业单位落实"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资产管理理念和原则, 在以收付实现制为主要核算基础的预算会计制度体系中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实提折旧。《政府会计制度》与原制度相比,主要创新和变化其中之一就是全面确立"实提"折旧的政策要求 。

据了解,《政府会计制度》基于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要求,对政府会计主体固定资产折旧做出统一规范,要求 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折旧根据用途直接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相对于现行的规定,这是一种"实提" 折旧的做法,有利于客观真实反映资产价值,有利于推进政府成本会计核算与管理,有利于权责发生制政府财 务报告的编制。

事业单位计提折旧影响事业结余吗

提取折旧资产范围应当明确

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与《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 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 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固定资产一般分为6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 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不含 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 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 旧: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等。《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第十七条指 出,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名义金额 计量的固定资产。

同时,《政府会计制度》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计提折旧的资产已不仅局限于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 住房等资产,同样需计提和补提折旧。

折旧原则与"过去"截然相反

按照现行有关制度规定:当月新增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下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固定资产当月照提 折旧,下月开始不计提折旧。

而《政府会计制度》与《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原则做出了截然相 反的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 月不再计提折旧。

同时指出,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 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基于当今互联网时代信息传递速度大大提升的考虑和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基础的要求及 会计稳健性原则的体现。

如何计提"固定资产"等折旧

落实"实提"折旧的政策要求,弄清楚固定资产的开始使用日期、使用年限、原值、使用部门等要素,是计提 折旧的基础。建议从实物管理的角度对单位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查,并与固定资产进行账务核对, 确定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资产。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 、交通运输设备等。

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 按照应计提折旧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加 工物品""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经批准处置或处理固定资产时, 按照所处置或处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处置费用""无偿调拨净 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 等科目, 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按照固定资产 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单位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 将会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 能够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于登记新账时首次确认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应当于2019年1月1日以后,按照其在 登记新账时确定的成本和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摊销)。

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 号)进一步明确:尚未入账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在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年限作出规定之 前,在2019年1月1日初始入账后暂不计提折旧(摊销)。单位之前已经核算公共基础设施且计提折旧(摊销) 的,在新旧衔接时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后可继续沿用之前的折旧(摊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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