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增值税发票物品名称能全英文吗,并且已经认证,二次审

更新时间:2019-10-30 11:53

【概要】:我们收到供货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已经认证,二次审核的时候发现有名称直接写的是英文。这个发票是否要退回?还是怎么处理?针对网友的这个疑问,下面善学会计善学会计小编(SXkjz.com)就来分析下专用增值税发票物品名称能全英文吗的问题。

专用增值税发票物品名称能全英文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不能完全用英文填写。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作废及丢失的税务处理

情况一:专用发票已经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填报《申请单》,但不必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必须暂以《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帐凭证。

销售方应做如下处理:

销售方凭购货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发生销货退回(含部分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的,销售方还应该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专用增值税发票物品名称能全英文吗

情况二: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不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销售方凭购货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情况三: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处理同情况二所述。

情况四:当出现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的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的处理同情况二所述。

情况五: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由购买方出具写明拒收理由、具体错误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加盖购买方单位公章)。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以及上述购买方出具的书面材料;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情况六:当出现开票有误等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不需要作处理。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销售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具体错误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对于前述六种情况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购买方和销售方还应注意:

1、《申请单》一式两联(需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章):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2、《通知单》一式三联(需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章):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3、购买方或销售方应将《申请单》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读完本文,我们知道,专用增值税发票物品名称应当使用中文,这样的发票税务局不允许认证抵扣。所以,作为一名会计我们要合理开具发票,审核收到的发票。更多有关增值税专票知识,欢迎关注本站资讯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