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有增值税发票如何做账,

更新时间:2019-08-20 12:25

【概要】:关于在建工程有增值税发票如何做账的问题,很多的刚入行的小伙伴们不是很了解,而且在实际工作中经常碰到这类似的问题,在建工程期间,有发票的要分为在建工程支出还是单独的固定资产支出来分别处理,善学会计在下面的文章中为各位做了一个简单的分析,希望能对你们有帮助。

在建工程有增值税发票如何做账 

答:在建工程期间,有发票的要分为在建工程支出还是单独的固定资产支出,来分别处理:

  1、属于单独的固定资产的

  借:固定资产---xx资产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2、属于在建工程之内的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付款)

在建工程未完工,取得发票的也不能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要在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后在同一结转到固定资产里面

在建工程有增值税发票如何做账

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处理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4)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税。

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首先必须有所有的工程支出发票,没有发票不能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在固定资产完工后,要有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结算单(竣工结算单),需要强制检测安全性的固定资产(如压力管道、配电设备等)还必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检查认定报告。以上单据齐全,就可以将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看了本文关于在建工程有增值税发票如何做账 的介绍后,你学会了吗?如果还有其他想要了解的财务知识,欢迎前往善学会计的官网继续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