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6-04 12:55
异地施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1、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建筑企业
跨地区项目部预缴税款: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只限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如果是非跨省的异地施工,国家并没有规定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预缴税款: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在机构所在地预缴。
2、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
二级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注: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
总机构预缴税款:就地预缴税款。
总机构应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50%
3、既设直管跨地区项目部又设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
总机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只设二级分支机构”方法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总机构、项目部、各分支机构在各自所在地就地预缴税款。
异地施工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供什么文件?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需要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注: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文件
1、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2、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2]40号)
异地施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都在上文中描述的很清楚了,希望能够帮助到有需要处理异地施工企业所得税的各位。看完上文,那么善学会计小编(SXkjz.com)关于问题“异地施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就介绍到这里。你掌握了吗?如果想加强会计实操技能,可以咨询我们善学会计的在线老师联系,可以多多跟我们善学会计的老会计交流心得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