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中撤回投资所得税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9-05-17 16:02

【概要】:本文讲述的是关于企业重组中撤回投资所得税如何处理的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已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如果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可以免征所得税的。

企业重组中撤回投资所得税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投资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所得。

企业重组中撤回投资所得税如何处理?

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后,如果实际收回投资,暂不征收的税款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规定:“七、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八、境外投资者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不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补缴递延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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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适用本通知,已缴税款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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