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转让土地使用权如何开票?

更新时间:2018-01-02 02:22

【概要】:营改增后转让土地使用权如何开票呢,财政部对此做出了怎样规定?本篇文章将会给您带来这一问题的解答方法,同时还有一个案例您可以学习一下,如下。

营改增后转让土地使用权如何开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营改增后转让土地使用权如何开票?

【案例分析】

某县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转让一块2012年取得的地块,面积16000平方米,双方协议转让价款726万元。该地块取得时支付土地出让金500万元,缴纳耕地占用税10万元、契税15万元。转让方已向对方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销售额691。43万元、增值税34。57万元(税率5%)。

营改增后转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三、其他政策(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规定,转让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缴纳增值税(726-500)/(1+5%)*5%=10。76万元。应缴纳城建税及附加10。76*(5%+3%+2%)=1。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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